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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号,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 2014 〕 16 号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42600006091

  组织机构代码: 77188220-8

  法定代表人:钟天新

  详细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 年 3月 12日,我厅会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平远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我厅已于 2013年 2月 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3〕 3号),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于 2月 5日送达,根据 2月 6日《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笔录》该项目已停止生产。本次现场调查发现,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2013年的 3月 15日、 10月 16日、 11月 14日、 12月 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显示该项目仍在生产,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未严格落实粤环违改字〔 2013〕 3号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厅 2014年 3月 1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7〕 3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梅州市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函》(粤环审〔 2011〕 103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6月 11日

  

   抄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平远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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