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
欢迎您: 退出
浏览人数/浏览次数:/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数据 > 行政执法案件 > 大气污染防治 > 省级以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2〕29号

  

  广东清远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0000000862

  组织机构代码:66334522-9

  法定代表人:陶永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华清再生资源示范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2年7月18日,我厅会同清远市环保局现场调查发现:1.你公司10万t/a再生铜电解及配套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验收,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防治设施未完全建成,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2.你公司产生的大部分阳极泥等危险废物堆放在厂内不及时处置;3.部分危险废物存放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我厅2012年7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决定:1.责令你公司10万t/a再生铜电解及配套工程项目停止生产;2.责令你公司在六个月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厂内堆放的危险废物;3.责令你公司立即按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0日

  

  抄送: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附件:
话题关键词
关联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