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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4〕 5号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324000007038

  地址:惠州市龙门县龙江镇罗洞村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 2014年 4月 2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 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 2006年 8月 21日作出《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 2006〕 1209号)。根据上述审批意见要求,该项目生产线的各排尘点均须配置高效的收尘除尘设备;项目的辅助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等须经有效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系统喷淋等,不得外排;要自建足够容积的临时污水池作为事故应急缓冲设施;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降噪措施;不能利用的各种固体废物须按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该项目于 2009年 3月开工建设,建设有 A、 B两条水泥生产线。 A线于 2012年 1月建成并于 2012年 12月投入试生产, B线于 2012年 9月建成并于 2013年 1月开始试生产。惠州市环保局 2014年 1月 16日作出《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复函》(惠市环函〔 2014〕 51号)后,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但是该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 2014年 1月和 3月,该项目 A线月产水泥均为 17万多吨、 B线分别月产水泥 13万多吨和 19万多吨,月生产规模已经达到设计产能。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在窑头配套建设了 2套静电除尘设施;原料配料站、水泥粉磨站、窑尾等处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设施;厂区配套建设了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了雨水沉淀池;并已建成脱硝设施投入使用。但是,尚未按照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应急池,减噪设施正在整改。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 2014年 4月 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2×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 2006〕 1209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光华厂 2014年 1月份 A线、 B线生产与销售月报表》及《光华厂 2014年 3月份 A线、 B线生产与销售月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 年 8月 5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4〕 21号)。 2014年 8月 12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4〕 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2.3中关于“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6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 020-87533928

  传 真: 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9月 2日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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