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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5〕12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 2015 〕 12 号

  

  肇庆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200000056175

  组织机构代码: 78202583-4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详细地址:肇庆市古塔中路市公路局办公大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 年 8月 27日,我厅会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自 2010年 12月主线建成通车至今,需配套建设的水、噪声、大气等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厅 2015年 8月 2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停止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的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公司二(连浩特)至广(州)公路(粤境)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涉及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 2016春运结束后( 2016年 3月 17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2月 14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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