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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5 〕 1 号

  

  粤海(番禺)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10400001078

  组织机构代码: 61878491-9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粤海路 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会同广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 2014年 3月 5日对你公司建设的粤海小虎石化库 2号泊位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我厅于 2014年 9月 23日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粤海小虎石化库 2号泊位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14〕 264号)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了批复。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优化设置码头排水系统,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管道清洗废水等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库区绿化,不外排,船舶压舱水、船舶机舱废水应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要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油品挥发、泄漏和船舶排放废气等对空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要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上述建设项目已于 2010年 7月投入使用至今。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泵至库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码头上建有两个 1m3初期雨水收集池及周围加设围堰,用于收集码头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管道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库区绿化,不外排。船舶压舱水、船舶机舱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扫线及装船时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以及船舶到港排放的少量燃料废气,码头上设置了连通库区储罐的气相平衡管,可减少装卸时有机废气的排放量。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 2014年 3月 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粤海小虎石化库 2号泊位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14〕 264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关于粤海小虎石化库 2号泊位改造工程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及验收进展的情况说明》(粤石化发〔 2015〕 3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 年 8月 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4〕 25号)。 2015年 3月 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5〕 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2.8中“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 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 020-87533928

  传 真: 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3月 17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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