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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村委书记倾倒污泥/铝灰厂污染请求省厅查处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保厅:举报人xxx,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委会南一村民,对损害我南一村民小组切身利益的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请省环保厅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能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举报事实如下:(一) 举报莲花镇莲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谢炳南犯有污染环境罪。被举报人谢炳南于2009年12月23日与我南一村民小组签订《莲塘南门一二队三丫塘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犯罪事实: 1.被举报人谢炳南在其承包鱼塘范围内倾倒化工生产废渣淤泥,面积约40亩,仅以表面堆高3米计算倾倒有害淤泥80000立方米,以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接受委托贮存、处置该化工废渣淤泥价格为50元/立方米计算,被举报人谋取非法所得400万元以上!该工业淤泥为露天存放,经过雨水冲刷、渗透,不仅对存放淤泥的40亩农地造成渗透性破坏,且对周边的我村民小组拥有的100多亩鱼塘造成环境污染。中环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理解中明确:“《解释》还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中“第一条 (二)”的内容,确认被举报人污染环境犯罪,特此作出举报。 2.被举报人谢炳南在其承包鱼塘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非法建立钢结构的面积约6亩的工业厂房,从事铝灰提炼生产。铝灰提炼生产主要是将铝制品工厂的废渣和废品二次提纯为铝锭,其次是将含铝为主的生活废品及含铝为主的建筑垃圾品熔炼提纯为铝锭。其生产工艺包括热熔、搅拌、分离沉淀、吹灰、提纯等工作流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的灰尘,对生产车间内外均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另,车间定期冲刷清洗会产生少量水污染。该污染工厂产生的含重金属的灰尘对人畜产生致命危害,灰尘在植物枝干及枝叶上沉积会导致枯毁,对环境危害极大,对《承包合同》中我南一村民小组短期出租的152亩农地产生直接、间接的污染破坏。根据《解释》中“第一条 (二)”的内容,确认被举报人污染环境犯罪,特此作出举报。(二)举报鼎湖区环境保护分局、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鼎湖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行政不作为,包庇及纵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举报事实: 1.我南一村民小组7月25日向鼎湖区环保分局反映被承包人擅自倾倒化工淤泥,152亩农地受到直接或间接污染破坏,请求鼎湖区环保局调查并处理。结果经多次催促后鼎湖环保局于7月28日前往取样,8月16日出示《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T)字(2014)第0729034-ZS号】。问题一,《监测报告》日期为2014年8月8日,为何经多次催促仍延缓到8月16日出示《监测报告》?问题二,我南一村民小组的诉求是核查倾倒淤泥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被倾倒化工淤泥的40亩农地及周边农地是否受到污染破坏,但是仅以一份《监测报告》回复我村民小组,且《监测报告》仅有部分金属因子的含量测量数据,检测内容既不全面,又无结论性判定。倾倒化工淤泥的行为是否违反环保法规、是否影响农地的持续使用无任何定性,作为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不予正面回应,是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包庇和纵容。 2.对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所作出的《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T)字(2014)第0729034-ZS号】的真实性严重质疑。第一,监别标准的选定,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选定的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不是危险废物难道可以证明在承包农地里倾倒化工淤泥是不违反环保法规的吗?不是危险废物难道可以保证农地没有受到污染吗?第二,监测分析方法的选定,监测分析方法的倾向性选择是可以颠覆监测结果的。第三,监测分析项目的范围,在《监测报告》中对八项金属元素含量做了检测,选择性的监测分析范围是绝对影响到最终结果的。第四,没有结论性判定,我们大部分农民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性的东西是看不懂也不会关心的,我们只会关心农地有没有受到污染和破坏,职能部门卖弄专业知识是没有意义的。最关键一点是,我们所有农民都知道这些化工淤泥是无处容身的,谁收留这些淤泥都可以得到50元/立方米的报酬,我村民小组被承包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存放了40亩地的化工淤泥,所以《监测报告》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3.对于我南一村民小组投诉莲塘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谢炳南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非法建立厂房从事铝灰提炼生产、污染环境并破坏耕地,鼎湖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口头回复是:你所反应情况已掌握,整个莲花镇范围非法从事铝灰生产的有不少于6个地方,我局已向区政府提交报告;莲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回复是:镇府已对其作出断电的决定,但具体执行上需要职能部门支持,不是镇政府单方面可以执行的。正是地方上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变相包庇和纵容,导致该铝灰提炼污染环境的情况持续两年多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制止。污染环境是刑事犯罪,犯罪行为有公检法一系列的政府强力机关来处理的,难道公检法是只针对广大蚁民的吗?带头污染环境谋利的被举报人谢炳南身为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是国家干部,其若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对其组织内部处理,难道谢炳南可以置身组织管理之外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鼎湖区环境保护分局、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鼎湖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作出举报。肇庆市原来是以空气质量好、环境优美而著称于省内外的,但近年来环境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在广东省内地级市排名中垫底。一方面是地方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失职并屈服于地方政府政绩需要;另一方面是地方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个别领导干部充当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伞,将工作职责当作工作福利,导致农村中的“特权阶层”村干部为谋取私利而进行污染环境犯罪情况的泛滥。农村村委会一把手“率先垂范”作用是非常恶劣的,如果得不到查处,只能造成广大农村干部的“前污后继”。因此,恳请广东省环保厅重视和处理。举报人谢金培对上述举报情况负全部责任,并承诺尽全力协助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跪求广东省环保厅的跟进处理。

  投诉对象信息投诉对象:莲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谢炳南投诉对象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委会

  办理结果根据群众反映倾倒“化工淤泥”的情况,鼎湖分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处确有淤泥露天堆放,即对淤泥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对该淤泥是否属危险废物进行鉴定。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淤泥样品中相关指标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值,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据了解,该处淤泥被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福日升建材厂用于制砖,鼎湖分局对该厂代表进行询问取证。调查发现,该处堆积淤泥主要由山泥、塘泥和原广州天河奥特农化新技术有限公司肇庆科研中心(该公司现已停用于产)的碳基质组成。建材厂方代表现场提供了与天河奥特公司的处理合作协议及碳基质检验报告。该处堆积淤泥自2011年底起提供给福日升建材厂用于制砖,因铁路建设,福日升建材厂于2012年12月停产,造成淤泥未能及时使用。据福日升建材厂介绍,现场的淤泥计划近期输送到其他砖厂作为建筑砖原材料。 群众举报的无名铝灰厂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莲塘村南门三丫㘵(淤泥堆积处东北侧),主要从事铝制品熔炼,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且该厂未配备治理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该厂已于2013年由区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强制关停,现死灰复燃。地方环保部门已责令立即停产,并联合各部门拟定联合拆除工作方案,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区政府。我厅已要求地方环保部门跟进处理。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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