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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4〕 8号

  

  蕉岭县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427000000354

  地址: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油坑村

  法定代表人:钟少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 2014年 5月 29日对你公司建设的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及 9MW余热发电技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原广东省环保局于 2009年 7月 7日作出《关于广东省蕉岭县油坑企业集团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及 9MW余热发电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9〕 322号)。根据上述批复要求,该项目生产线及原料库各排尘点应配套高效除尘措施,窑头窑尾应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高噪声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综合降噪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污水等经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作为生产用水、厂区绿化和防扬尘洒水等,不得外排;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中水蓄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要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缓冲池,确保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妥善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在厂区内暂存的固体废物应设置专门的堆放场所并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该项目于 2009年 9月开工建设, 2013年 3月初投入试生产,现已正式投入生产,但是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在窑尾和熟料烧成窑头各配套了 1台布袋除尘器,在有关生产系统配套安装了 60台布袋除尘器,配套建设了 1套 SNCR脱硝系统,窑头窑尾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各 1套,冷却水、生活污水配套建设循环处理设备 1套,配洒水车 1台。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 2014年 5月 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省蕉岭县油坑企业集团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及 9MW余热发电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9〕 322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 年 7月 29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4〕 22号)。 2014年 8月 1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4〕 1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1、你公司于 2011年 11月投产至今,面临来自政策、环境、产能、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考验和多重制约; 2、筹建该项目投资大、资金成本高,目前水泥行业低迷,盈利大幅下滑,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资金周转困难。因此,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依法进行了复核,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2.3中关于“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6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 020-87533928

  传 真: 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9月 2日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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