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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4〕 6号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426000006091

  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

  法定代表人:钟天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 2014年 3月 12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原广东省环保局于 2007年 9月 6日作出《关于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7〕 312号)。批复要求,该项目窑头、窑尾需采用电除尘器,石灰石破碎及输送等工序均需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窑头、窑尾需设置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和浇洒道路降尘等,不外排;要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规定标准等。

  该项目于 2007年 11月开工建设, 2010年 9月建成, 2011年 4月投入试生产。现场执法检查时,该项目(破碎、烧结窑、水泥包装等工艺)正在生产,但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已在窑头、窑尾各配套 1台静电除尘器,生料均化库、熟料输送、煤粉制备等生产系统共配套布袋除尘器 44台,配套噪声隔声设施 2套、脱硝系统 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2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座等。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 2014年 3月 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日产 4000吨熟料旋窑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7〕 312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4 年 6月 23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4〕 16号)。

  2014 年 8月 12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4〕 1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2.3中关于“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 020-87533928

  传 真: 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9月 2日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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