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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时间:2017-09-30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共产党朔州市朔城区委员会、朔城区人民政府:

   我部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决定对朔城区委、区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立案查处。经查, 2012 年 12 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 903.3 亩,并将 833.1 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 149.8 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 44 条、 45 条、 53 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会议纪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付款凭证、征地协议等证据证实。

   我部已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 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部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78 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 分办法》第 19 条、 22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 2012 〕第 6 期》无效。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联系人:王晓慧

   电 话:( 010 ) 6655834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 64 号

   2016 年 12 月28 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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