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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完成水质量改善目标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考核目标是否完成

来源: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未完成水质量改善目标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在被审计地区上级环保部门调取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2.与考核结果对比查看是否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法规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
    2.各地自行制定的考核办法;
    3.国家(省、市)制定的目标责任书等。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被审计地区上级环保部门:
    1.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及目标任务分解情况或责任书;
    2.被审计地区年度自查报告;
    3.考核结果。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月,*省政府根据《*省*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与*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市*年全市、*流域、*流域地表水劣五类水体比例应不高于*%、*%、*%。*年,*市全市、*流域、*流域地表水劣五类水体地表水劣五类水体比例分别为*%、*%、*%,未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向*市长汇报难以完成年度目标,请求协调解决影响目标完成的某问题,但*市长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履行职责不到位。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六、特别注意事项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和乡科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等6个指标,审计方法相似。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