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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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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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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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政府办公厅(室)查阅领导任期内每年的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划;
2、到国土、水利(水务)、林业、农业、海洋和环保等部门查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划所要求的规划大纲、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规划数据库、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报告等资料;
3.通过与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方式,调查了解领导任期内制定的各有关资源和环保规划的程序是否合规。
1.《土地管理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5.《森林法》
6.《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8.《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999〕35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1.《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12.《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13.《环境保护法》
1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15.《大气污染防治法》
16.《水污染防治法》
1、政府办公厅(室):取得政府或部门办公会等会议纪要,收发文件记录,领导批示等资料,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各类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规划;
2、国土、水利(水务)、林业、农业、海洋和环保等部门:取得各有关资源和环保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划所要求的规划大纲、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规划数据库、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报告等资料。
*年至*年,*同志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制定*县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尽管县林业局于2011年5月起草了《*县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草稿》,但未经有资质的权威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评审,仅作为该局规划编制参考备用资料,县政府也未要求该局报送,造成*年至*年,*县林业局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林业发展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和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缺失。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