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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键词】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是否有效及时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到政府办公厅(室)或发改部门查阅领导任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主要规划目标、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等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4.《环境保护法》 
    5.《大气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或发改部门:取得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至*年,*同志任职期间,*县政府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及“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计划表,但未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该“十二五”规划,造成*县未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被动和缓慢。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