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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
【关键词】

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到政府办公厅(室)审阅审计所需的审计资料,比照相关法规,审查其是否按规定修改规划、功能区划等。
    2.到国土(地矿)、农业等部门调阅审计所需的审计资料,比照相关法规,审查其是否按规定修改规划等。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5.《森林法实施条例》
    6.《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9.《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10.《大气污染防治法》
11.《水污染防治法》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取得政府办公会等会议纪要,收发文件记录,领导批示,报批修改有关资源规划或环保规划的论证及请示等资料;上级或本级政府的批准修改有关规划、功能区划的文件或备案文件。
    2.国土(地矿)、农业等部门:取得修改有关资源规划的方案、会议纪要、收发文件记录,领导批示,咨询论证材料,报批修改规划的请示等资料;上级部门批准规划的文件或备案文件,本级政府同意规划的文件等。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担任*市委书记的*同志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位于禁止建设区中的800亩耕地用其他未利用地置换,上述800亩耕地最终被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