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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与其它相关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不衔接、不协调
【关键词】

组织编制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与其它相关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不衔接、不协调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到各相关部门查阅相关规划,将按照有关规定应衔接或协调的规划、功能区划和规划图相互比对;
    2.与有关部门或专家座谈,与有关领导或同志个别谈话等,调查了解制定的规划等与相关规划是否衔接、协调。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5.《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6.《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999〕35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9.《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10.《环境保护法》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发展改革部门:取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  
    2.规划部门:取得本级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3.水利(水务)部门:取得水资源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
    4.住建部门:取得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环保部门: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6.国土部门:取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规划、土地开发利用等规划;
    7.农业部门:取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8.海洋部门:取得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9.林业部门:取得林业长远规划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至*年,*同志在担任*省省委书记和*同志在担任*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资源战略规划中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与《*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不衔接,*等水电站的建设影响到当地特色物种保护。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