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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发〔2013〕62号云南省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省关于 2013 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 2013 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 2013 〕 55 号)要求,今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省环保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 2013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 年 6 月 4 日

  

  

  

  云南省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 2013 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 2013 〕 55 号)要求,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 “ 环保专项行动 ” )。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 建设美丽云南,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 .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 2012 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 .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暗管、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 .看 “ 六个一律 ” 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 .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 “ 三同时 ” 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 .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 “ 三同时 ” 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 .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 “ 三废 ” 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 进一步加大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

  摸清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服务人口、取水规模以及保护区的划定、审批、管理等基本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提请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三、挂牌督办事项

  2013 年对以下重点区域及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一) 10家污水处理厂未运行、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 大理州巍山县污水处理厂、漾濞县污水处理厂、云龙县污水处理厂、祥云县污水处理厂、大理市登龙河污水处理厂,玉溪市华宁县污水处理厂、通海县污水处理厂、元江县污水处理厂,曲靖市会泽县污水处理厂、富源县污水处理厂等 10 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责令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整改。大理州、玉溪市、曲靖市环保局督促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时完成整改,环保厅总量处牵头并负责组织验收。

  (二) 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 该公司擅自倾倒废渣,超标排放,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限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办理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环保厅环评处牵头并负责组织验收。

   (三)东川区小江流域污染整治问题。 2013 年 4月,东川区小江流域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违法偷排,导致小江变成“牛奶河”事件。 责令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 21 家企业停止生产,对 5 家私设暗管恶意排污的企业,对流域内设施不正常运行企业依法处理;追究违法企业责任人和环境监管人员相关责任。限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整改。环境监察总队和环保厅污染防治处牵头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宣威羊场片区污染整治。 限于 2013 年 10 月 30 日 前,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化原煤堆场建成投入使用,规范化原矿堆场开工建设;云南远东亚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化原料堆场建成投入使用;宣威羊场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黄磷厂原料堆场完成规范化整治;羊场煤矿新增 400 方 / 小时沙背冲矿井涌水处理站完成验收;羊场河流域两家小煤矿在建矿井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宣威市政府督促完成羊场片囤煤场规范化整治,落实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制。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和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并负责组织验收。

  ( 五 )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2× 125m2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 该工程是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 2013 年重点减排项目,年内必须建成投运。根据省人民政府与昆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 2012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该公司应于 2012 年底建成投运 3 号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并完成 4 号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前期工作,但均未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与昆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云南省 2013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该公司 2× 125m2 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应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 前建成投运。目前,该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难以按期完成。昆明市环保局督促企业尽快优化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限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前投运 2× 125m2 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环保厅总量处牵头并负责组织验收。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州(市),要加大 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整治任务完成后,由环保厅组织检查验收并摘牌。各州(市)要根据今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在各地实施方案中提出州、市级挂牌督办事项,并将名单上报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 “ 一岗双责 ” 制度的决定》(云政发〔 2010 〕 42 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 州、市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联合监督检查。 各州、市 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州、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 回头看 ” 中查出的新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将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开。 各州、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5月至 6月 10日)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挂牌督办事项,及早部署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 2013 年 6 月 10 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 6月 10日至 9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2013 年 9 月 10 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 9月至 10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 11月)

   各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 2013 年 11 月 10 日 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 年6 月19 日 印发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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