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5〕7号
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小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21100000054
组织机构代码:69796984-9
地址:云南马龙县小寨民营经济(规划)园区
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13日、21日,按照国家减排核查组要求,我厅会同曲靖市环保局、马龙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一是2015年1月1#250t/d优质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2#550t/d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15年1月1日至1月21日在线监测数据显示,1#250t/d优质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2#550t/d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污染物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严重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二氧化硫最高超标49倍,氮氧化物最高超标1.5倍,颗粒物最高超标137倍。二是生产工艺部分发生变更,未办理环评手续。我厅环评及批复要求使用焦炉净化煤气作为玻璃生产线燃料,但你公司于2009年建设了煤焦油装置、于2013年5月建设了石油焦工段,并在2014年1月至9月将石油焦和煤焦油作为玻璃窑补充燃料,自2014年9月26日起全部使用石油焦和煤焦油作为燃料,至今未办理燃料变更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5年1月13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月21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月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1#、2#玻璃生产线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平均值月报表》及2015年1月21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我厅于2015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同时,你公司亦未提出其他书面形式的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3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07号)、2015年3月1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1日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二)责令1#250t/d优质超薄浮法玻璃生产线停产整治;2#550t/d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限制生产,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设计能力的60%,即玻璃日生产量不得超过330t,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完成1#、2#玻璃生产线烟气及二氧化硫治理的整改工作,限制生产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三)责令你公司于3月31日前到我厅补缴2014年度排污费77.8457万元;
(四)责令你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燃料替代及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环评手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眚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法规稽查科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逾期如不缴纳,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