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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5〕1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5〕1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修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300100001241

  组织机构代码:74528392-2

  地址:南华县龙坪北路09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1月17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单位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2014年7月3日以后无相关运维记录;二是你公司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没有进气,自动监控系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温度、压力等数据从2014年1月开始为零,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以上事实有2014年11月17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我厅于2015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亦未作出任何书面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1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1号)、2015年1月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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