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
欢迎您: 退出
浏览人数/浏览次数:/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数据 > 行政执法案件 > 大气污染防治 > 省级以下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改字〔2015〕01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

  负责人:马达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100011787

  组织机构代码:55778737-3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我厅于201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0条外化成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11#、12#酸雾净化装置运行不正常,循环泵在运行,但装置内无喷淋液循环;13#酸雾净化装置直至现场检查时才开启;14#酸雾净化装置循环泵已被拆除送修;15#酸雾净化装置未开启。外化成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雾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8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厅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可以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厅。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环保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附件:
话题关键词
关联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