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615900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乡段家营村东侧1.1公里处的老荒山
法定代表人:陈泽峰
我厅于2016年 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未按国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16年2月你公司被批准试运行以来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无任何运维台账、现场标气过期、不能调阅历史数据、无月报表和日报表;二是炉渣露天堆存,洗渣水无回用设施,造成部分炉渣流失。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减免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时已考虑了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和困难,故未对你公司按照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你公司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其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伍万元,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炉渣流失的行为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