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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6〕19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555125392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井社区沙井村獐子沟

  法定代表人:王佳洪

  我厅于2016年 8 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2016年1月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1#风机烟囱烟气排放监测口烟尘浓度均值为37.7mg/m3,2#风机烟囱烟气排放监测口烟尘浓度均值为23.2mg/m3;2016年5月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2#风机烟囱烟气排放监测口烟尘折算浓度均值为23.03mg/m3;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16年7月2日粉尘日均值为23.1mg/m3,上述数据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是经查阅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1#炉2016年4月2日14时至2016年6月2日24时、2#炉2016年4月3日9时至2016年7月17日14时,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共有53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云南佳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我厅提交了环保设施运行存在问题的说明,于2016年9月20日提交了环保设施运行存在问题的陈述;于2016年11月28日提交了《昆明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免除行政处罚的报告》,书面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时已考虑了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故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你公司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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