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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鑫兴泽环境资源产业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昆明鑫兴泽环境资源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55389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村街道办事处普吉社区(昆禄公路入口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雷远

  2016年9月6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开区环保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针对《昆明环保科普协会污染监督小组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举报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调阅你公司烟气总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折算值在2016年3月12日22时、3月15日14时、3月16日20时、3月16日21时、3月16日22时分别为104.01毫克/立方米、115.74毫克/立方米、108.85毫克/立方米、129.21毫克/立方米、116.27毫克/立方米,均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排放标准1小时均值二氧化硫为100毫克/立方米)。二是查阅你公司炉床温点波动说明,发现焚烧炉1#炉2016年8月8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22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26日出现3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2#炉8月11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21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26日出现3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3#炉8月6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9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8月11日出现1次炉温低于850度的情况;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烟气在线监测日报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6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厅告字〔2016〕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其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30万元,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3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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