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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6〕23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80734848

  住所: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金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贵国

  2016年10月10日至12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调阅你公司旁路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日均值在2015年9月11日、14日、15日、16日分别为219.3mg/m3、218.6mg/m3、206.1mg/m3、232.1mg/m3,均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排放标准日均值二氧化硫为200mg/m3);二是调阅你公司烧结脱硫排口烟气在线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显示:2015年1月至5月期间颗粒物存在大面积超标,共有79天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排放标准日均值颗粒物为50mg/m3);三是炼铁厂1#高炉炉后进料系统彩钢瓦挡板锈蚀坍塌未修复,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四是炼铁厂3#高炉排渣口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五是污水收集沉淀池前的污水沟设有一个溢流口,综合原料场污水处理站进水流量计损坏,更换流量计时,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厂区地下渗水和喷淋降尘水从溢流口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烟气在线监测月报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版)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版)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版)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其中,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粉尘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罚款20万元,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1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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