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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憬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环罚字〔2016〕22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憬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228536044

  组织机构代码:32285360-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路建工大楼第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我厅于2016年10 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站房未按规范配备高、中、低量程的标气;在线监测烟囱采样探头部分堵塞。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我厅提交了说明,经我厅审查,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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